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
SHANGHAI LINJI JUDICIAL APPRAISAL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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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判决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2、《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案期限。
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它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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