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主要内容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三期鉴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及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劳动能力鉴定: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纷的赔偿件或纠纷。
人体损伤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三期鉴定):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对人体损伤后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等事项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或纠纷中,除了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外,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已经日益成为重要的鉴定内容有助于确定赔偿额,息诉止纷,已经成为法医赔偿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对涉案的致伤方式(致伤工具)、损伤时间(新鲜还是陈旧损伤)提出法医学推断意见。此类鉴定通常要求委托人提供可能的致伤方式(如争议双方各自的陈述)和可能的损伤时间,以提高推断结果的准确性。